一、不準在公務活動中饋贈和接受禮金、有價證券和禮品。
二、不準以任何名義、形式向單位和個人索賄、受賄。
三、不準利用職權吃、拿、卡、要。
四、未經批準不準在各種經濟實體中兼任職務。
五、不準以公司干部身份經營和辦理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商
業活動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。
六、不準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單位公報私費。
七、不準用公款超標準接待和用公款到營業性歌舞廳組織舞會等。
八、不準組織或參與公款性質的旅游活動。
九、不準參毒,視“黃”,吸毒、嫖娼、迷信等活動。
十、不準違規違紀處置國有資產。
十一、不準侵占公共財物。
十二、不準擅自出租經營性國有資產或延長租賃期限。
十三、不準擅自維修經營性國有資產和確定維修費用。
十四、不準與業務和服務對象非正常交往。
十五、不準違背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進行工程招標及政府采購活動。